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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酒驾同桌同罚 济南首例酒驾身亡案

2013-10-15 10:45:41
来源:齐鲁网 作者:

和朋友一起喝酒,如果朋友酒驾出现事故,同桌的人要担责!王刚和陈军一起喝酒,酒后王刚骑摩托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身亡。济阳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,一同喝酒的陈军因未尽到劝阻、护送义务,赔偿王刚家人2万

还朋友钱时酒驾身亡

王刚平时种植2个大棚,在建大棚时他雇佣陈军的挖掘机,当时他称手里没钱,暂时欠一段时间再付费用。建好大棚后陈军索要欠款1000元钱,王刚与其约定在一饭店见面并还钱。在约定的饭店见面后,王刚便和陈军一同喝酒,不知不觉中每人喝半斤白酒、两瓶啤酒,酒后王刚认为自己没事,便要驾驶摩托车回家。陈军也没有制止王刚。在回家路上,王刚由于酒后精神不集中,撞到了路边的树上,由于车速太快,王刚当场死亡。后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刚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,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。

王刚的家人在料理完王刚的后事后,一位邻居的话让其家人有了想法,“济南有规定,一起喝酒的人,要对喝酒死亡的人有赔偿责任。”王刚家人认为陈军有一定的责任,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6万余元。

未尽劝阻义务赔偿2万元

在法庭上,面对王刚家人的质疑,陈军承认自己未尽劝阻、护送义务。但他认为王刚明知自己喝酒依然驾驶摩托车,对其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,自己无需尽赔偿责任。

办案法官告诉记者,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,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很大危险,且是法律明确禁止的,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死,对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陈军作为共同饮酒人,明知王刚酒后要驾驶摩托车,没有对其进行劝阻、制止或者护送,在主观上对王刚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

据了解,这是济南首例因酒驾身亡,一起喝酒人被判赔偿案。 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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